随着云计算、移动互联、大数据、物联网、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不断涌现,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概念已经不能涵盖全部,特别是互联网快速发展带来大数据价值的凸显。云计算、大数据、工业控制系统、物联网、移动互联等新技术的不断拓展已经成为产业结构升级的坚实基础,而其中网络和信息系统作为新兴产业的承载者,构建起了整个经济社会的神经中枢,保证其安全性不言而喻。
由于业务目标的不同、使用技术的不同、应用场景的不同等因素,不同的等级保护对象会以不同的形态出现,表现形式有基础信息网络、信息系统、云计算平台、大数据平台、物联网系统、工业控制系统等。形态不同的保护对象面临的威胁有所不同,安全保护需求也会有所差异。现有的标准体系需要提升台阶,去适应新技术的发展,等级保护的相关标准也需要跟上新技术的变化。“等保1.0”的标准体系在适用性、时效性、易用性、可操作性上需要进一步扩充和完善,因此“等保2.0“应运而生。
图注:等级保护2.0安全框架
针对等级保护对象特点建立安全技术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,构建具备相应等级安全保护能力的网络安全综合防御体系。应依据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政策和标准,开展组织管理、机制建设、安全规划、通报预警、应急处置、态势感知、能力建设、监督检查、技术检测、队伍建设、教育培训和经费保障等工作。
名称的变化
首先安全的内涵由早期面向数据的信息安全,过度到面向信息系统的信息保障(信息系统安全),并进一步演进为面向网络空间的网络安全。网络安全(cybersecurity)以其更丰富的内涵逐步取待信息安全成为安全领域共识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明确规定“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“,相关法律条文和标准也需保持一致性,“等保2.0“与时俱进的将原标准的”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“改为”网络安全等级保护“,例如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》改为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》。
等保2.0对定级指南、基本要求、实施指南、测评过程指南、测评要求、设计技术要求等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,以满足新形势下等级保护工作的需要,其中《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》、《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》、《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安全设计要求》已于2019年5月10日发布,并将在2019年12月1日实施。

保护对象的变化
在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应首先明确等级保护对象。